市扫黑除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2-07-27 22:31:20 阅读:

  市扫黑除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为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发动人民群众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发〔2018〕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范围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1.其他涉黑涉恶势力。

  12.黑恶势力"保护伞".

  二、奖励原则

  1.分级负责原则。市扫黑办、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受理的群众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予以奖励;县市区受理的群众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分别由所在县市区予以奖励。

  2.首报奖励原则。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奖励制度,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3.不重复奖励原则。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不同作用的,按最高奖励金额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三、奖励标准

  实名或匿名举报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查证属实的,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1.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20000-50000元。

  2.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犯罪集团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10000-30000元。

  3.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类犯罪团伙具体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5000-10000元。

  4.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常见各类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

  5.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奖励人民币5000-10000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2000-5000元;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1000-2000元。

  6.纪检监察机关根据举报线索查获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奖励人民币5000-10000元。

  7.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

  四、奖励程序

  1.市扫黑办直接受理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交由市公安局或县市区扫黑办核查,查证属实的,市扫黑办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经市扫黑办主任批准同意后,予以发放;市公安局直接受理并查证属实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由市公安局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报市扫黑办审核,经市扫黑办主任批准同意后,予以发放;市纪委监委受理并查证属实的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由市纪委监委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报市扫黑办审核,经市扫黑办主任批准同意后,予以发放。

  2.经批准后,市扫黑办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取奖金通知后30日内,与市扫黑办联系并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3.举报人本人到市扫黑办当面领取奖金的,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需携带举报人授权委托书连同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领取奖金时需提供此代码,并简述线索内容。

  五、不予奖励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2.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事先掌握的;

  3.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4.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5.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六、保密和保护措施

  1.任何举报人依法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相关部门对举报内容和举报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

  2.举报人因举报、作证请求予以人身安全保护的,相关部门应依法依程序对举报人采取保护措施。对蓄意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娄底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

  2018年6月16日

  附:娄底市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方式

  1.娄底市扫黑办举报电话:0738-8312926,手机号码:19973890609;地址:娄底市娄星区贤童街732号市委政法委办公楼一楼106室;邮编:417000.

  2.娄底市公安局举报电话:0738-8566090;邮箱:3535722856@qq#com;地址:娄底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扫黑大队。

  3.娄星区扫黑办举报电话:0738-8289110,8400110;地址:娄星公安分局刑侦大队。

  4.冷水江市扫黑办举报电话:0738-5398862,0738-5113903;地址:冷水江市新行政中心1307室。

  5.涟源市扫黑办举报电话:0738-6971982;地址:涟源市公安局蓝田水陆派出所二楼213室。

  6.双峰县扫黑办电话:0738-6820991,手机号码:19807381369;地址:双峰县新行政中心2207办公室。

  7.新化县扫黑办举报电话:0738-3511110;地址:新化县公安局210室。

  8.娄底经开区扫黑办电话:0738-8652748;地址:娄底经开区社会事务局(经开区食堂大楼)5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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